2017年9月30日 星期六

志工團協助防災教育參訪活動

106年9月30 日雖然是補課日,學校特地為三-六年級的學生們到南投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及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參訪,提供孩子們多元學習體驗,感謝志工家長們的陪伴和協助





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午餐的約會

盧會長和吳副會長連袂到湖口分校,和孩子們共進午餐,也和孩子們對話,了解孩子們的想法和建議以及意見。


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文光志工團協助幼兒園的社區參訪

我們的文光附幼,9月28日辦理了一場有趣的學習活動,是到菜市場認識食物,我們的志工團也發動提供協助,一起渡過充實的一天!




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家長會-午餐的約會


週一,是校長的湖口分校日,會長也撥空和校長到湖口分校和孩子們聊天,共進午餐


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106學年度家長代表大會暨第一次家長委員會

106.09.20辦理本校106學年度家長代表大會
暨第一次家長委員會

感謝105學年度許會長領導家長會,對學校的支持與協助;恭喜盧會長高票當選106學年度家長委員會會長,也感謝副會長、常委及委員們對學校一直以來的支持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文光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文光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4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4101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雲林縣政府1040828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3914A號令辦理。及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
          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第 三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含幼兒園、分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 五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七位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三人為
         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
         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並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
          
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
          
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
          
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 九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職員一人,由學校推薦職員兼辦,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第五章     
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今天是蔡依眞校長,任文光校長的最後一天,感謝她4年來對文光的貢獻~功在文光~ 在北港許木春會長的店,為蔡依眞校長踐行聚餐